

爲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防範和消除常用加熱設備安全隱患,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範》和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並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實驗室常用加熱設備主要包括四類:一是烘箱及電阻爐(馬弗爐)等;二是明火電爐;三是油浴鍋、沙浴鍋、金屬浴鍋、水浴鍋等加熱浴鍋;四是電磁爐、電烙鐵、電吹風、熱風槍、電熱水壺、微波爐、高壓鍋等其他加熱設備。
第二條 各實驗室及實驗人員須增強實驗室安全意識,加強對加熱設備的使用管理,定期檢查加熱設備的安全狀況,杜絕違規操作。
第三條 有加熱設備的實驗室應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規定和應急預案,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
第四條 有加熱設備的實驗室應充分考慮用電安全,對于意外停電可能造成的危險應充分考慮並加以防範。
第五條加熱設備使用人員必須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使用說明。
第六條使用加熱設備前,使用人須向實驗室提交設備使用申請和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七條 加熱設備在運行狀態下必須有人值守,嚴禁加熱設備無人監管運行,設備使用人在值守期間做好設備運行狀態等記錄。各實驗室可根據加熱設備類型和風險程度制定具體的值守細則。
第八條 在發生異常情況或事故時,使用人員應立即停止使用加熱設備,並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實驗室管理人員。
第九條 實驗室常用加熱設備應定期維保。
第十條 對于超過使用年限或雖在使用年限內但已損壞無法修複的加熱設備應及時報廢。
第二章烘箱及電阻爐等加熱設備安全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烘箱及電阻爐等加熱設備應放置在通風良好、幹燥且無易燃物的地方,周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揮發性化學品以及紙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也不能放置冰箱、氣體鋼瓶等設備,且不得堆放雜物。爲保證通風,烘箱的進風口和出風口位置應保持通暢,熱風出口及上方應避免任何形式的布線。同時,應在烘箱、電阻爐等加熱設備旁的醒目位置,張貼高溫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烘箱、電阻爐等加熱設備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操作規程,張貼在設備旁的醒目位置,並配備必要的防護措施。加熱設備的使用應遵循“誰申請、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且只能由申請人員操作。在使用前,設備管理人員應對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確保其能正確使用。使用中的烘箱、電阻爐必須張貼使用人的信息牌,包括使用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第十三條 烘箱、電阻爐等加熱設備應在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段使用,且使用人應在設備運行期間加強巡查,巡查間隔不應超過30分鍾,每次巡查均應做好巡查登記。
第十四條 未經申請,嚴禁在非工作時段使用加熱設備,特殊情況下,使用人需至少提前一天向設備管理員申請並辦理應急使用相關手續。加熱設備如在非工作時段使用,須安排專人全程值守,確保不脫崗,嚴禁無人監管運行。
第十五條 使用烘箱等加熱設備前,需提前一天報備烘幹材料及烘幹時間。烘箱內物品的放置應避免過擠,以免影響熱風循環,造成溫度不均或引發其他安全隱患。同時,不宜將過重的物品放入箱內。
第十六條 在加熱設備中放置物品時,嚴禁遮擋或碰撞測溫元件。嚴禁將塑料制品、易燃、易爆、易揮發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熱,以免發生爆炸、火災等事故。
第十七條 使用電阻爐時,試樣應放置在爐膛中間,且需擺放整齊,切勿亂放。禁止向爐膛內灌注任何液體,不得向爐膛內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也不得將沾有水和油的試樣放入爐膛,同時不得用沾有水和油的夾子裝取試樣。使用電阻爐時,切勿超過其設定的最高溫度,且爐門的開啓時間應盡量縮短,以延長電爐的使用壽命。
第十八條 應保持設備內部及周圍環境的清潔。在泄壓蓋或散熱板等附近不得放置任何物品,注意其容易發生危險的範圍內人員和其他物品的安全。
第十九條 烘箱、電阻爐等設備嚴禁使用接線板供電。裝取試樣時,必須切斷電源,以防觸電。要佩戴專用手套,以防燙傷。使用完畢後,應及時切斷電源,並確認其冷卻至安全溫度後方可離開。
第二十條 必須由專業人員定期對烘箱及電阻爐等加熱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明火電爐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土木學科實驗大樓內使用明火電爐。經充分論證、審批通過後,申請使用人可在學科實驗大樓外指定區域或指定實驗室進行。
第二十二條室外使用明火電爐前,使用人必須開展項目安全風險評估,並提交應急使用申請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明火電爐的實驗室,必須在使用場所配備符合規定的滅火設備,如滅火器、沙桶(箱)等。
第二十四條 明火電爐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的專人操作。
第二十五條 明火電爐使用區域2米範圍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氣體鋼瓶和易燃雜物。周圍環境通風不良或易燃物未移除前,不得使用明火電爐。
第二十六條 明火電爐責任人應定期對電爐進行檢查和維護,包括但不限于檢查電線是否老化、插頭是否松動、溫度控制器是否正常等,發現問題及時報修。
第二十七條 明火電爐運行期間必須由專人全程值守,嚴禁無人監管運行。
第四章加熱浴鍋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使用油浴鍋、沙浴鍋、金屬浴鍋、水浴鍋等加熱設備前,應先檢查加熱浴鍋的安全性,確保無漏電等安全隱患後,再加入適量的加熱介質。
第二十九條 在加熱浴鍋周邊醒目位置張貼高溫警示標識,警示標識應包含“禁止觸摸”“防止燙傷”等內容。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安裝防護網、防護欄等。
第三十條 禁止在加熱浴鍋運行時,將身體任何部位貼近內膽、板蓋等部件,以防止被燙傷。禁止向油浴鍋、沙浴鍋、金屬浴鍋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體,以防止發生爆炸等危險。
第三十一條 加熱浴鍋使用完畢後,應注意設備是否有自動降溫功能,等待浴鍋冷卻至安全溫度,再切斷電源並拔掉電源插頭,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二條 要定期對浴鍋進行清洗和維護,以防止生鏽和介質泄漏或漏電。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更換介質,如較長時間停用,應妥善處理浴鍋中的介質。
第三十三條 加熱浴鍋應在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段使用,且使用人應在設備運行期間加強巡查,巡查間隔不應超過30分鍾,每次巡查均應做好巡查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未經申請,嚴禁在非工作時段使用加熱浴鍋,特殊情況下,使用人需至少提前一天向設備管理員申請並辦理應急使用相關手續。加熱浴鍋如在非工作時段使用,須安排專人全程值守,確保不脫崗,嚴禁無人監管運行。
第五章其他加熱設備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嚴禁使用電磁爐加熱易燃、易爆物品,嚴禁使用密封容器或帶有金屬邊的容器,以免加熱時産生火花或爆炸。使用電磁爐加熱液體時,應確保液體不超過容器的三分之二,避免液體在加熱過程中沸騰外溢,造成安全隱患。
第三十六條 通電的電烙鐵不使用時,應將其擺放在專用的烙鐵架上,避免烙鐵頭與易燃物品接觸,引發火災或其他安全事故。使用前應檢查電烙鐵是否完好,如有損壞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三十七條 各種加熱設備,如電磁爐、電烙鐵、電吹風、熱風槍、電熱水壺、微波爐、高壓鍋等,使用時應保持安全距離。不要在高溫狀態下長時間放置,使用完畢後立即切斷電源並拔掉插頭。
第三十八條 禁止將剛使用完畢的電吹風、熱風槍、電烙鐵等立即收納起來,應將其擱置在室溫環境下的安全場所或專用支架上,待其冷卻後再進行收存,避免因溫度過高引發火災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條 加熱設備應在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段使用,嚴禁設備無人監管運行。非工作時段使用加熱設備,使用人需提前向設備管理員申請並辦理應急使用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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